新疆地税稽查局与瑞成房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评析——兼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征税规则的完善
Analysis on the Tax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f the Xin Jiang Local Tax Inspection Bureau and the ReCheng Real Estate Company——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ax Rules Based on the Obvious Low and Unjustified Reasons for the Tax
中文题名:新疆地税稽查局与瑞成房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评析——兼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征税规则的完善
作者:王霞 董韬
第一作者:王霞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97-107
中文期刊名:湘江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税收核定;申请回避;复函效力;关联公司;
摘要: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各税法要素应明确具体,但在特定情形下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确定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现行立法规定了核定征税的条件之一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但未明确相应的判定标准,结合相关规定,建议将该标准认定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具有可比性的市场价格的70%,且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退还税款。同时还应科学分配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限定核定征税仅适用于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税种,规范核定征税的适用程序。此外,本案还探讨了纳税人申请回避是否为税务机关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复函的效力以及关联公司的认定及交易效力判定,对实务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思路。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22[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