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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126

On Ex Right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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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崔建远

第一作者:崔建远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3

卷号:25

期号:1

起止页码:3-2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无权处分;效力待定;效果意思;自始不能;善意取得;不当得利;

摘要:按照民法解释学,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用处分能力的解释,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均存疑问。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第51条同第52条,第54条的衔接平滑,与第1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不当得利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变形物上。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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