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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     被引量:14

Object of Legal Rank Classific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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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

作者:胡玉鸿 吴萍

第一作者:胡玉鸿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年份:2003

期号:1

起止页码:38-45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位阶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冲突;违宪审查制度;宪政体系;成文法律渊源;法律效力;

摘要:法律位阶制度针对何种对象适用,这既涉及到对法律位阶实践功能的认识,也与法律位阶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有关。本文认为,法律位阶仅适用于一国法律体系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律规范并非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领域;法律位阶仅调整成文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而不涉及在成文法律规范与不成文法律规范之间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法律位阶制度解决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合法性冲突问题,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违法冲突,则应当适用违宪审查制度而不是位阶制度予以解决。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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