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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被引量:13

On intention liaison among the joint criminal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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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作者:邵维国

第一作者:邵维国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3

卷号:2

期号:3

起止页码:9-14

中文期刊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共同实行犯;共同刑事责任;教唆者;犯罪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故意;刑法;

摘要: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外在形式.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才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行犯的共同刑事责任只限于共同意思联络明确包含的犯意范围之内.只要所教唆的犯罪研为的对象确定,即使犯罪性质不明确,教唆者也应当对被教唆者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负责.即使事先帮助的意思联络并没有明确犯罪的性质,帮助者也应当对其所帮助的实行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有组织犯的情况下,帮助者之间、实行者之间以及帮助者与说行者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他们分别与组织犯进行单线意思联络就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分类号:D914[刑法] 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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