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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我国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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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从国际经验看我国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完善

作者:沈志韬

第一作者:沈志韬

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8-85

中文期刊名:仲裁研究

中文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紧急仲裁员;临时保全措施;

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规则》)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在适用该制度时,应注意考察当事人利益平衡、申请人仲裁胜诉可能性等因素,并遵循自动适用、不碍司法、不涉第三方、利益平衡等原则。紧急仲裁员应具有与普通仲裁员相同的法律地位,应保证审理程序高效、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按规定及时退出仲裁程序,并有权发布财产或证据保全、要求作出或禁止一定行为以及其他临时性保全措施。紧急仲裁员裁决应具有执行效力,其命令和决定如处理了实体争议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也应具有执行效力。我国《仲裁法》应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保全措施的职权,明确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并丰富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类型。《自贸区规则》应规定选择退出机制,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D922.295[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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