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Language of Procedure before CAS:Practice,Criteria and Impact of the Language on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中文题名: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作者:(荷)迪斯比纳·曼劳马蒂 马修·瑞伯 张婷(译) 郭树理(校)
第一作者:(荷)迪斯比纳·曼劳马蒂
机构:[1]不详;[2]体育仲裁院;[3]湘潭大学法学院;[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93-105
中文期刊名:仲裁研究
中文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
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进行。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