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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法庭之友陈述的采纳    

The Admission of Amicus Curiae Brief in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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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法庭之友陈述的采纳

作者:崔起凡

第一作者:崔起凡

机构:[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06-116

中文期刊名:仲裁研究

中文关键词: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法庭之友;法庭之友陈述;采纳;

摘要: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法庭之友陈述的采纳,有利有弊,不过整体而言具有合理性,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应当原则上采纳法庭之友陈述。采纳法庭之友陈述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性要求。此外,仲裁庭考虑的具体采纳标准包括:法庭之友陈述应当针对争议范围之内的事项,具有特别的价值,仲裁主题事项涉及公共利益,以及法庭之友在案件中具有重大利益,等等。

分类号:D915.7[仲裁法]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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