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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要求与标准——基于《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分析    

On th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s of Supervisory Organs in Collecting and Using Evidenc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rticle 33(2) of Supervis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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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监察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要求与标准——基于《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分析

作者:高通

第一作者:高通

机构:[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5-33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监察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摘要:《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该条款承担着解决两法冲突,确保法院、检察院与监察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实现,以及实现监察程序自身法治化的功能。该条款引入刑事证据规范而未引入刑事证明规范,而且'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只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为了保障《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功能的实现,需要相关配套机制的保障。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RCCSE;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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