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被引量:6
On the Rights of Natural Resources Use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Needs of Living
中文题名:论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作者:周训芳
第一作者:周训芳
机构:[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04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1-24
中文期刊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环境权;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摘要:环境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与民法、经济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具有显著的差别。环境法意义上的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是环境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农业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满足生存需要而对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考虑到了农村公民的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优先于一般的土地经济权利的法律地位。环境法还需要进一步将农业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项独立的环境权。当全社会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而需要限制农民的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时,政府必须代表全社会向这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支付足额的生态效益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我国农业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环境法对于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制度设计。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