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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救济途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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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侵害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救济途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7条

作者:刘应民 张鑫

第一作者:刘应民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28-246

中文期刊名:证券法苑

中文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变动;利益平衡;

摘要:对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历来是有争议的。在无效说、可撤销说、法定生效条件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这五种学说中,除了有效说,其他学说都过多干涉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且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有效说在保障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为受让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救济,因此值得采纳。当然,在坚持有效说的同时,还要着眼于侵害优先购买权之后的救济,这样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股东三方的利益平衡。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CSSCI:【CSSCI_C2014_2016】;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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