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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中反垄断及FRAND原则司法适用的调研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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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中反垄断及FRAND原则司法适用的调研

作者:叶若思 祝建军 陈文全 叶艳

第一作者:叶若思

机构:[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31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FRAND原则;可诉性;

摘要: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导致标准必要专利出现。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的某专利技术,其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FRAND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标准实施者以及潜在的实施者负有以符合FRAND条件许可的义务,该义务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企业所担负的强制缔约义务相似。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与普通专利许可、专利的合理使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均不相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权拒绝善意相对人实施其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具有民事司法的可诉性。裁决符合FRAND费率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应至少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特定无线通信产品中应支付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比例;二是考虑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质量、研发投入等情况;三是参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前已达成协议并收取的可量化的使用费率标准;四是考量欲授权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范围。

分类号:D971.2[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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