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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信规范法案》对网络环境中形象权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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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美国《通信规范法案》对网络环境中形象权保护的限制

作者:刘建臣

第一作者:刘建臣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4-28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通信规范法案;形象权;限制;联邦法;州法;

摘要:美国通过州法层面的形象权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赋予保护,权利人对基于其人格产生的商业利益具有排他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中的形象权保护却受到作为联邦法的《通信规范法案》(CDA)的限制,其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可以阻却原告基于州知识产权法的诉请,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具有的侵权责任。但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观点。应从文义解释出发,认定该避风港原则对基于州知识产权法的诉请并不适用,因而不能豁免被告在网络环境中侵犯形象权的责任。形象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为基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仿冒原理,这为我国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分类号:D971.2[法律] DD912.1[政治、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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