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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规范技术及解释方向——以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12条、第49条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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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法思维、规范技术及解释方向——以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12条、第49条为样本

作者:高宇

第一作者:高宇

机构:中国保监会博士后工作站;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65-370

中文期刊名:中国商法

中文关键词: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通知保险;受让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用;通知义务;

摘要:<正>一、问题之提出基本案情①:迟×于2001年5月11日从张×处购买黑B-51765号货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21日13时许,迟×雇用的司机驾驶该车行驶至沈丹公路东陵区五三乡教场公路桥时与他人驾驶的三台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迟×车辆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迟×购车前,车主张×已于2000年9月14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现迟×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清障费690元及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迟×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赔偿车损险28,633元、第三者责任险39,000元。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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