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被引量:2
Functional Analyses of Punitive Damage System——With Commonents on Article 49,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中文题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作者:樊静
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03
卷号:18
期号:4
起止页码:40-43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欺诈行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赔偿制度;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突破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问题,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理想化的功能在于既能弥补消费者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又能对消费者的精神利益起到一定的抚慰和赔偿的作用,同时还能对侵权者起到惩罚、威慑的作用.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