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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被引量:36

On Subject Matter of the Assignment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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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作者:韩海光 崔建远

第一作者:韩海光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3

卷号:18

期号:5

起止页码:9-14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债权让与;标的物;让与性;禁止让与的约定;

摘要: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做类型化的考虑;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其效力如何,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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