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第一作者:韩海光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3
卷号:18
期号:5
起止页码:9-14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债权让与;标的物;让与性;禁止让与的约定;
摘要: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做类型化的考虑;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其效力如何,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