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高铭暄 朱本欣
第一作者:高铭暄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年份:2004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104-111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奸淫幼女罪;界定;强奸罪;中国;刑法;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幼女”;
摘要: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6条第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