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一作者:唐稷尧
机构:[1]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8;[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10031
年份:2003
卷号:21
期号:5
起止页码:19-24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提供虚拟财会报告罪;信息公开制度;刑法;犯罪构成;法定犯;
摘要: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同时,在定罪时也要考虑量的因素,处罚最值得处罚的行为。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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