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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     被引量:47

Thinking about the Negligen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Existence and Can-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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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

作者:储槐植 蒋建峰

第一作者:储槐植

机构:[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年份:2004

卷号:22

期号:1

起止页码:121-128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过失危险犯;公共安全;法益;犯罪化;故意犯罪;犯罪构成;可存在性;

摘要:决定某类过错行为,包括过失危险行为在内可以犯罪化的基础不是主观过错,而是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犯只能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由于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这类法益价值的外延已经突破其本身的价值而及于它的安全性,即威胁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价值,而使过失危险行为具有直接侵犯公共安全法益价值的本质,进而具备犯罪化的报应基础。设立过失危险犯与刑法谦抑原则不冲突,反而有利于刑法诱导和刑法忠诚。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70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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