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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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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

作者:梅夏英

第一作者:梅夏英

机构:[1]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年份:2004

期号:2

起止页码:115-123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民法;公示制度;法律意义;权利设定;交易安全;公信原则;私法自治;动产公示;不动产物权;

摘要:民法上的公示制度兼有权利成立和赋予权利对外效力之功能,它是事实权利冲突消除的制度化体现,也是意思自治原则所依赖的制度前提。物权法中动产占有和交付公示方式的缺陷使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减弱,使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施行。公示制度的存在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起点,强制性的国家管理性质的公示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基于公示制度对物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将公示作为合同设定的绝对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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