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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量:11

On Problems of the Legislative Applicability to Defenders and Agent ad Litem's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Fals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Obstruction of Witn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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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陈洪兵

第一作者:陈洪兵

机构:[1]燕山大学法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年份:2004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47-50

中文期刊名: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事诉讼;主体;证据;

摘要:刑罚执行阶段也属于'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妨害的只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的,不构成该罪.威胁、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的,不构成该罪.改变后的证言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不构成犯罪.故此,该罪名的设置不具有必要性.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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