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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被引量:15

On the crime with special mo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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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作者:邵维国 吴晓红

第一作者:邵维国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2]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丹东,118000;

年份:2004

卷号:3

期号:1

起止页码:34-38

中文期刊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中国;目的犯;犯罪故意;犯罪目的;

摘要: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为尊重现有刑法理论称谓,并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相符,将这种目的称为"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可取的.目的犯之目的,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它是故意之外独立的主观要件.刑法分则将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特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在于:其一,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行为才能对客体造成侵害;其二,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程度;其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特别主观要件,必须由刑法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目的犯之目的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包含式的方式;二是明文规定的方式.据此,可将目的犯分为两类.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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