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被引量:27
Two-tier Parties Bearing the 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of Oil Pollution from Ships
中文题名: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一作者:张湘兰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4
卷号:57
期号:3
起止页码:386-391
中文期刊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保险人;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赔偿基金;中国;
摘要: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