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
作者:朱建敏
第一作者:朱建敏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6
起止页码:80-84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变更;告知义务;法官释明;处分权;争议恒定原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同于释明,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