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之并存 被引量:5
On 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Procuratorial Proceeding of Creditor and Self Proceeding of Debtor
中文题名: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之并存
第一作者:陈爱武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年份:2004
期号:6
起止页码:37-40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自行诉讼;实体法;程序法;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并不变更债的权属,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两诉可以并存.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89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