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现物出资对抵押物出资的启示 被引量:2
Enlightenment from Providing Funds by Mixed Subsisting Goods to Providing Funds by Mortgage of Goods
中文题名:混合现物出资对抵押物出资的启示
第一作者:蒋先福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04
卷号:23
期号:3
起止页码:39-42
中文期刊名:怀化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司法;混合现物出资;抵押物出资;资本安全;法律责任;
摘要:从资本安全的考虑出发,否定抵押物进入公司设立领域固然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但缺乏完全禁止抵押物出资的充分理由.德日两国的混合现物出资方式无疑可资有益借鉴.在我国法律现有框架下将抵押物流通制度与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有机结合,同时予以必要的完善,是完全可以实现抵押物的合法出资的.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数学文摘;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