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问题探讨 被引量:6
On the Objective of Infringement of Interference with the Exercise of Public Functions
中文题名: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问题探讨
作者:孟庆华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04
卷号:20
期号:3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解释;
摘要: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具体人,也应当包括"具体物".依据司法解释: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但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和亲友等人员,则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