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兼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
作者:张晋红
第一作者:张晋红
机构:[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4
期号:3
起止页码:40-43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独任制;合议制;适用范围;立法依据;选择权;审判组织;法官素质;
摘要: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