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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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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作者:韩世远

第一作者:韩世远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4

期号:3

起止页码:122-129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先合同义务;损害赔偿;类型;合同无效型;合同有效型;归责事由;法律效果;

摘要: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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