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 被引量:43
On the Criterion in Differentiating the Order of law
中文题名: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
作者:胡玉鸿
第一作者:胡玉鸿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3
起止页码:22-32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位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划分标准;立法主体;权力结构;权力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
摘要:法律位阶的成立,是以明晰而准确的标准为前提的。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1)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2)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3)权力的同质性,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以上述三个标准为准据,本文认为,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D920.4[学习、研究]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