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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     被引量:43

On the Criterion in Differentiating the Order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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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

作者:胡玉鸿

第一作者:胡玉鸿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3

起止页码:22-32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位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划分标准;立法主体;权力结构;权力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

摘要:法律位阶的成立,是以明晰而准确的标准为前提的。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1)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2)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3)权力的同质性,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以上述三个标准为准据,本文认为,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D920.4[学习、研究]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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