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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论——《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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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提存论——《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解释论

作者:韩世远

第一作者:韩世远

机构:[1]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3

起止页码:141-147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提存;《合同法》;第101-104条;法律解释;合同权利;债务人;保管合同;债权人;

摘要:<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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