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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的民法构造    

O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ustom as Legal Source of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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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习惯的民法构造

作者:郭少飞

第一作者:郭少飞

机构: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19

期号:2

起止页码:34-44

中文期刊名:民间法

中文关键词:习惯;民法法源;法典编纂;习惯体系;

摘要:习惯是在一定时段内形成的、为主体内心确信且被反复践行的行为模式.习惯的产生与主体的认知向度和范围密切相关,个体基于自主认识确立个体习惯;一定范围的主体形成群体共识,确立群体习惯;而广泛的社会主体达成社会共识,确立社会习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习惯的法律地位逐步下降,在当代系民法的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总则》以概括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尚需明确习惯对于民法规则的劣后性,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优先性,以及作为确定或解释法律关系内容的依据时,对于民法任意性规范的优先性.为消弭概括式民事习惯立法的粗疏,可主要按行政区域,兼以行业构建民事习惯体系.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CSSCI:【CSSCI_C2017_2018】;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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