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被引量:15
Key Points 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Negotiation and Litigation in Compensation System of Eco-Environment Damage
中文题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作者:罗丽 王浴勋
第一作者:罗丽
机构: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7
卷号:30
期号:3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衔接;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新途径.从法律性质来看,当事人依法就生态环境达成的有关修复或赔偿磋商协议是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磋商程序来看,当事人正着手准备或进行磋商的,社会组织不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有权申请参与磋商过程旁听,督促磋商协议公正进行;当事人达成磋商协议的,赔偿义务人就应依照磋商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如当事人经磋商而未达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依据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救济.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既不履行磋商职责,又不采取诉讼程序维护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下,社会组织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