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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垄断的监管限度    

The Limit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f Platform Data Monopo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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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平台数据垄断的监管限度

作者:苏宇

第一作者:苏宇

机构:[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2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128-144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平台数据垄断;公平竞争;消费者剩余;必要设施;

摘要:平台数据垄断现象引致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但平台数据垄断在保护竞争与提高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都有特殊性,影响到反垄断监管限度的设置。基于数据规模利益、供给优化窗口和合理分享空间三种特殊因素,建议不对单纯的数据集中实施反垄断监管,不将数据集中作为审查经营者集中的额外考虑因素;对持续优化供给成本及质量的平台垄断者可以延迟填补消费者剩余;如果将平台数据作为必要设施分享或开放,则应设置一定时间限制,力求将反垄断监管控制在合理边界之内。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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