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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督义务的制度构建    

Building the Institution of the Director’s Duty of Monitor in Listed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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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上市公司董事监督义务的制度构建

作者:吕成龙

第一作者:吕成龙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2

起止页码:87-101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董事义务;监督义务;勤勉义务;信义义务;上市公司;

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长期执法实践中,逐渐塑造出'监督义务'的概念以追究董事责任,部分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定亦日益强调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监督责任。然而,监督义务不仅面临规范基础的质疑,而且在其内涵与适用条件方面皆存在模糊之处,既不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又给证券执法埋下了隐患。结合我国既有执法实践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构建董事监督义务具有充分的现实必要性。我国应当在《公司法》修订中对其予以明确,尤其要涵括两项内容:其一,董事负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之义务;其二,董事有义务在发现公司存有重大异常时采取主动调查等行动。同时,鉴于独立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时间、程度与法定职责不同,在其监督义务履行评价中应与执行董事有所区别。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1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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