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中国的律学——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 被引量:8
Comment on Legality Theory of Traditional China——Also on Difficult Creation of Legal Science of Traditional China
中文题名:论传统中国的律学——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
作者:张中秋
第一作者:张中秋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7
期号:1
起止页码:1-12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律学;法学;论辩;资源;
摘要: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知识类型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学说、律学法学说、律学说以及先秦法家法学-汉以后律学说.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是对制定法的注解,缺乏对正义和权利这一法学核心问题的讨论,因此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是"律学".关于律学的兴衰,笔者并不完全赞同沈家本的观点,认为律学滥觞于秦,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隋唐集大成,至宋元趋向衰落,明清复兴,迄清末而终结.关于律学的生成,笔者认为律学在传统中国的形成有其必然性,而法学则难以生成,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直接关键的是,实体上缺少从人的"类"本质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精神的法;形式或者说方法上缺乏逻辑学在法律知识构造中的运用.律学具有概念明晰、解释准确、简洁实用的优点,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是传统中国和东亚法文化的特色.但由于它囿于经验和技术,因此与西方的法学形成差异和差距.律学在清末为法学所取代,但律学传统影响至今,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意犹未尽.
分类号:D911.02[法的历史]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5614);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