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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法理,咸精其能”(上)——试论两宋士大夫的法律素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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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文学法理,咸精其能”(上)——试论两宋士大夫的法律素养

作者:陈景良

第一作者:陈景良

机构:河南大学法律系

年份:199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84-95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士大夫;王安石;法律素养;司马光;苏轼;自首;法律条文;宋代;谋杀;杀伤罪;

摘要: 两宋之际,儒家知识分子——士大夫以群体的姿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成为左右宋王朝政治局势的决定性力量,对此,学界已有专文论述,然而,以士大夫为契点来研究宋代法律文化,乃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还鲜有人论及。本文认为,两宋之时,商品经济发展,私有制深化,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及经济利益的多层面性既在客观上要求法律加以调整,同时也促进了士大夫法律意识的转变及法律素养的提高。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士大夫的法律素养,结论是:宋代士大夫对法律的重视和对律义的通晓是当时时代的一种风尚,并由此推动了宋代法律文化的发展。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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