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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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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

作者:熊伟

第一作者:熊伟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4

起止页码:32-39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效力;竞合;税收征管法;清偿;特别法;纳税;债务;核定;

摘要: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优先权一旦与担保物权竞合,则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首先认为,我国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会导致抵押权和质权的目的落空,因此该基准应改为纳税核定时间。其次,留置债权的效力不受纳税核定时间的影响,应改为优先于税收受偿。再次,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协调,应分门别类地进行,税收并无必然的效力优势。最后,税收征管法可以理解为有关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法,海商法、破产法、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特别法。只是破产程序中将担保物权之效力绝对置于税收优先权之上,其合理性值得进一步研究。

分类号:D922.22[税法]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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