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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    

On the Treatment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Given to Vessels Registered in Hongkong afte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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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

作者:胡正良

第一作者:胡正良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年份:1995

期号:1

起止页码:128-136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船舶登记;中国大陆;1997年;《海商法》;待遇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在中央联络小组磋商的基础上,香港立法局已于一九九○年制定《商船(注册)条例》,并于同年十二月三日生效。与此同时,香港船舶登记处正式成立。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1.9[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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