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
On the Treatment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Given to Vessels Registered in Hongkong after 1997
中文题名: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
作者:胡正良
第一作者:胡正良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年份:1995
期号:1
起止页码:128-136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船舶登记;中国大陆;1997年;《海商法》;待遇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在中央联络小组磋商的基础上,香港立法局已于一九九○年制定《商船(注册)条例》,并于同年十二月三日生效。与此同时,香港船舶登记处正式成立。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1.9[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