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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     被引量:29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tract and Law in Ancient China:An Inquiry into Contact of Borrow and Lend in Ta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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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

作者:霍存福

第一作者:霍存福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5

卷号:19

期号:1

起止页码:44-56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契约;受理;承认;律令;法律;国家法;实体权利;质物;借贷;利息;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如唐代律令)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在总体上是: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官为理)、不受理(官不为理),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832[中国金融、银行]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796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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