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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     被引量:74

On the Aim and Controlling Principles in Rev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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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

作者:朱大旗

第一作者:朱大旗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1

起止页码:75-82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国家预算;预算法;公共需要;中国;预算决策;公共预算;纳税人;法实践;立法规划;主体多元性;

摘要:预算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家“十五”立法规划。如何修订该法俾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就要求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国家预算及其特质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我国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修法实践。本文认为,国家预算作为公共预算,具有预算主体多元性、预算决策受托性等四大特征及技术性、政策性两大性质;其从法律上言是一种法定的混合信托,人民(纳税人)公共需要的最大化实现是国家预算的最高利益,保障公共需要的充分实现应为修订预算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从现实国情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遵循“中改”、整体刚性与适度弹性结合、高度重视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等五大原则。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F812[中国财政]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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