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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之缺失     被引量:11

The Defect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ncerning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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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政府采购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之缺失

作者:肖北庚

第一作者:肖北庚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111-115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采购法》;缺失;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合同;司法审查;采购实体;民事合同;合同内容;行政合同;不作为;当事人;投诉;原告;起诉;纠纷;权利;救济;纳入;

摘要:<政府采购法>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投诉的处理决定或不作为,既排斥了权益受到潜在损害的当事人成为原告,也排斥了对政府采购实体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同时,先经投诉才能起诉,既拖延了纠纷的解决时间,也不利于通过行政诉讼有效救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授予、合同内容和合同所实现的功能等方面都有别于民事合同,实属行政合同,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F812.45[财政支出]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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