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 被引量:4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 Law Subjects/Objects and Origins of Tang Dynasty
中文题名: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
作者:张中秋
第一作者:张中秋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年份:2005
卷号:11
期号:4
起止页码:3-10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法源;唐代;民事法律;构造;主客体;民事主体;多层次结构;契约文书;法律体系;等级社会;民事客体;成文法;基本面;奴婢;
摘要: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可以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一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分类号:D923[民法] F830.91[证券市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