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准行政行为理论之检讨
第一作者:柳砚涛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5
卷号:17
期号:4
起止页码:36-41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准行政行为;观念表示;间接法律效果;
摘要:传统行政法理论一般区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认为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两点:一是主观要素上,行政行为是基于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准行政行为则是基于主体的观念表示;二是结果要素上,行政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准行政行为则间接产生法律效果.随着行政行为构成要素的逐步客观化以及间接法律效果亦可作为行政行为结果属性,从权利保障角度说,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的区分已无实际意义,将准行政行为归于行政行为范畴已成必然趋势.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