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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     被引量:14

Research on the Obligation Categor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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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

作者:关保英

第一作者:关保英

机构:[1]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062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1

起止页码:62-6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主体;义务范畴;行政法;行政相对人;赔偿责任;

摘要: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在现代法治政府之下政府行政系统的责任越来越突出,“责任政府”概念也成了政治学、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解释相关问题的基本概念。在责任政府这一现代理论的指导下,行政主体对公民、社会、国家承担义务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与之相对应,行政主体义务的基本范畴就成了近年来各国行政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主体应具有推行宪法和法律,接受立法和司法监督,改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使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接轨等宪法义务;具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利益和保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法义务。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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