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行政许可法》意义下的非政府组织
第一作者:王周户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行政法系主任;[2]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教师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3
起止页码:87-92
中文期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中文关键词:《行政许可法》;非政府组织;检验检疫;技术组织;行政机关;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责任;法定条件;理论和实践;公共行政;
摘要:一、分析视角的选择 《行政许可法》第28条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工,同时也为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另外一条路径。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以下简称第28条)此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专业技术组织是对特定物的检验、检疫、检测,而行政机关仅对特定范围内的物进行检验、检疫、检测。第二,专业技术组织对这些物检验、检疫、检测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因此须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第三,以后的发展趋势是对这类物品的检验检疫逐步转移到非政府组织中。第四,这类组织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