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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三金”适用——兼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态度     被引量:34

The Application of Three Types of Damages in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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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三金”适用——兼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态度

作者:冯彦君

第一作者:冯彦君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6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71-7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摘要: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这三种金钱交付形式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三者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尽相同,需要予以澄清。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中,“三金”常有被滥用或扭曲适用的现象,也需要加以纠正。通过完善我国劳动立法,规范与保障“三金”的正确适用,对于充分发挥劳动法的调整功能,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应然立法态度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否定或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应该适当扩充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应严格将经济补偿金限制在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否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适用。

分类号:DF472[劳动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07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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