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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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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

作者:冯彦君

第一作者:冯彦君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6

卷号:20

期号:6

起止页码:24-2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遍性与特殊性;集体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结合机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立法正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有望在短期内获得通过。《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相对于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法,其处于基础或基石立法的地位,它既是资本与劳动力的联姻结合机制,也是劳动权(特别是工作权)的实现机制。劳动合同立法关乎着亿万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能够顺畅与和谐。劳动合同立法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决定了立法工作需要更加慎重,应该准确定位和把握调整目标、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原则。这些目标、理念和原则虽然不是立法技术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但却深沉地影响着劳动合同立法的整体走向和制度抉择,是决定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法域归属和作为劳动法的部门法精神得以体现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质量和成败。这些目标、理念和原则并非单元化的一极追求,而是表现在对二元化的两极追求所导致的矛盾关系的协调与处理上。具体言之,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稳定性与灵活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分类号:D922.5[劳动法]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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