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 被引量:16
Re- Discus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acts and State Law in Ancient China: Centering on the Contracts Handling Lands, Houses and Servants in the Tang Dynasty
中文题名: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
作者:霍存福
第一作者:霍存福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6
卷号:12
期号:6
起止页码:125-135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古代契约;国家法;卖买契约;
摘要:由唐代有关卖买契约的令文及有关律文规定,可见当时卖买契约与同家法律的基本关系。唐代卖买契约,基本是依照法律令进行的程序和活动,是在法律指导下形成的秩序。在此方面,古代契约活动的依据,主要为国家法,而非所谓民间法。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562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