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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被引量:13

On the Prohibition on Refunding of Accumulation Fund with Capital in New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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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作者:刘燕

第一作者:刘燕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6

期号:6

起止页码:151-159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资本公积朴亏;亏损结转《公司法》修改;证券监管;

摘要: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会计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分类号:D922.291.9[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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