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探讨——兼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完善 被引量:4
Labor Contract Negotiations on the Issue of Compensation -- On the Perfection of Article 28 of the Labor Law
中文题名: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探讨——兼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完善
作者:刘金祥
第一作者:刘金祥
机构:[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4
起止页码:74-76
中文期刊名: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离职;经济补偿金;
摘要: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问是谁提出。这类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通例”,学界也无异议。但笔者认为这是劳动立法的缺陷,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容易引起混乱,理应进行立法修改。笔者的观点是: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通过下面的案例引出的话题进行探讨和论证,用以证明这一观点的成立。
分类号:D922.52[劳动合同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